第十一課

尼希米記

經文: 尼希米記9:1-10:39

主題: 百姓悔改

重續前約

重點: 對神重新委身的實踐

大綱:

貳.重整民心(8:1-13:31)

一. 重新專注神的話語(8:1-9:38)

3.從悖逆律法當中悔改(9:1-3)

4.回憶以色列神學歷史(9:4-38)

二. 重新簽訂與神的約(10:1-39)

1. 正式簽約之人的名冊(10:1-27)

2. 所立之約的內容要求(10:28-39)

觀察和註釋: (尼:9:1-10:39)

從悖逆律法當中悔改(9:1-3)

1. 我們可以看到,守住棚節是百姓遵行神的話語的具體表現,也證明了百姓願意順服神(8:13-14)。但仍有很多悖逆神的地方百姓仍未解決。

2. 過完節兩天以後,我們看到「以色列人聚集」表現出真正的悲傷與悔悟(「禁食」、「身穿麻衣」及「頭蒙灰塵」)(9:1)。這些都是百姓在神面前內心裡憂傷(破碎)的外在表現──即「痛悔的心」(參見詩篇51:17)。

3. 注意他們另外一個表示悔改的特別方式是「與外邦人隔絕」(9:2)。

4. 這一天事情進行的順序是認罪、讀神的律法書及敬拜。注意這天是交替輪流三個小時讀律法書,三個小時認罪和敬拜。並且大多數時間,如果不是全部的話,他們是「站」著的(9:2-3)。雖然這段經書中的一些東西可以結合到我們當今的敬拜儀式中,這種模式本身似乎只適用於特殊的場合。

回憶以色列神學歷史(9:4-38)

5. 那些站在台上的利未人「大聲哀求他們的主耶和華」並讚美神。從第五節一直到第九章結束,記述了一個精彩的、以簡要總結的方式描述以色列歷史的禱告,同時它也詳細表述了神自己對這個民族生活的親身參與。

6. 應該注意從結構的觀點來看,在本書9章5節至10章39節經文中的資料是一種標準的近東契約,是一個宗主國與附庸國之間的約定(宗主權之約)。

序言(9:5-6)

歷史性序言(9:7-37)

接受(9:38-10:29)

條款(10:30-39)

7. 此禱告形成歷史部分的主體,它可被分為以下幾項:

1) 讚美耶和華(9:5-6)

〔他是誰(神的本性)及他做了什麼(神的作為)〕

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1) 高舉神的名

(2) 神的獨一性

(3) 神創造的工作

(4) 神給予生命的大能

(5) 神的主權

2) 以色列的神學歷史(9:7-37)

(1)與亞伯拉罕的約(9:7-8)

在這裡強調神對亞伯拉罕的揀選及亞伯拉罕的信實;神與他所立的約,其中應許了迦南地;還有神以自己的信實持守此約。

(2)在埃及為奴及被解救(9:9-11)

此處強調神超自然的干預,解救他的百姓脫離在埃及為奴的境地,來回應他困苦的百姓的呼喊。

(3)在曠野中的引領(9:12)

此處強調神用「雲柱」及「火柱」的特別的帶領。

(4)在西奈山賜給他們摩西律法(9:13-14)

這裡強調的是神確實「從天上與他們說話」並「賜給他們正直的典章、真實的律法、美好的條例與誡命」。並且也提到守安息日是摩西律法的記號。

(5)神供給嗎哪及水(9:15)

在此強調神帶領他的兒女在曠野中是供給他們一切的需要。同時也強調神命令他的百姓進入應許之地。

(6)加低斯巴尼亞;悖逆與不信(9:16-17)

強調以色列的傲慢、頑固與悖逆:雖然有神的直接命令以及過去奇妙超常的事跡,她仍然拒絕進入應許之地。即便是這樣,神也未棄絕以色列,雖然她付出了40年的巨大代價。

(7)神在過去的忍耐及信實(9:18-21)

強調雖然以色列人有昭彰不慚的不信甚至於拜偶像(鑄牛犢),神仍對他們有信實和慈愛。尤其是40年的曠野遊歷中他們「衣服沒有穿破,腳也沒腫」。神也用他聖善的靈通過先知如摩西指導他們。第20節並不支持相信在舊約時代聖靈就內住在人心裡(9:30;同時參見民11:17)。

(8)神為應許之地鋪路(9:22-25)

這裡強調的是神為是猶太人征服應許之地並住在其中享受它豐厚的福分所做的一切。

(9)士師時代(9:26-29)

這裡指出的是激烈變化的士師時代:有大概330年左右(公元前1380年-1050年)以色列「屢次」處在惡性循環中。即:

a) 悖逆

b) 敵人的壓迫

c) 向神呼喊尋求幫助

d) 得到救助者(如基甸)

e) 平安及休憩

再次悖逆及緊接著的壓迫、呼求幫助等等。

儘管如此,這個民族仍久陷在罪中。

(10)神的仁慈、憐憫及忍耐(9:30-31)

這裡強調的是雖然以色列仍然拒絕聽從先知們講的神的話,但神仍然對他們廣施仁愛(有恩慈的憐憫)。這也許指的是在大衛王和所羅門王統治下的聯合王國時代之後,以色列被分成兩個部分(北部的「以色列」「10個支派」和南部的「猶大」「兩個支派」),然後在主前722年以色列(北國)被擄亞述,及主前586年猶大(南國,也代表全以色列民)被擄巴比倫。

(11)神懲罰以色列的正確性(9:32-35)

此處強調以色列人是應得懲罰的,神是公義的和正確的──以色列人「所作的是邪惡」但神「所行的是誠實」。以色列的王和領袖一直都很悖逆。在所謂「懺悔(認罪)」中,不光要承認自己的罪,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還要承認神審判的權利(參見詩51:4)。在第32節中有一個很有趣的請求,即求神不要以以色列所遭遇的困境「為小」雖然是她自己招致的禍患。

(12)被擄後的以色列在主前444年的地位(9:36-37)

這裡強調猶太人當時的狀況──他們再次為奴了,而這次是在應許之地!他們的情形被描述為「遭了大難」。

8. 但是認罪(為罪哀傷並同意神對罪的看法)從神的角度講還是不夠的,以斯拉和利未人都明白這一點。因為他們說: 「因這一切的事」,即:我們必須悔改,改變自己的行為,以停止這種在罪中的惡性循環。補救的辦法就是書面寫下一個再次委身(交託)的約定(軍令狀),並將此約定具體執行出來。寫下的約定都有簽名來表明它的重要性,簽名的有領袖、利未人及祭司(9:38)。

重新訂立與神的約(10:1-39)

正式簽約之人的名冊(10:1-27)

9. 第10章1至27節寫了所有簽名並認可此約的領袖的名字。注意誰的名字在最前面──尼希米。他繼續做了一個多麼好的榜樣(10:1)!

所立之約的內容要求

10. 這次簽名立約可以使人想起被約書亞記24章,尤其是其中的14至28節,以及《申命記》28章的內容,其中都同樣確立、闡明了一個主旨:即這個國家/民族從神哪裡得賜福或詛咒取決於他們是順服還是悖逆。

11. 尼希米記第十章的感人與精彩之處,不在於這些正式的更新儀式本身,而在於百姓同意接受並真正貫徹執行的實際反應。百姓「發咒起誓,必遵行神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一切的誡命」(10:29)

12. 百姓對約的具體貫徹包括四個方面:

1) 不與外邦人通婚(10:30)

2) 不在安息日作買賣(10:31)

3) 在第七年不耕種,包括不追討債務。(10:31;出23:10-11)。

4) 供給殿裡的祭司和利未人的需求,並答應「不離棄(忘卻)神的殿」(10:32-39)。注意在38節提到利未人也要將他們得到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

13. 這裡並不是口頭上說的好聽話,而是實在的、真正的、切實在生活中的重新委身(交託):要遵行神的旨意。

14. 重述以色列的歷史及神的恩慈與憐憫可以給予人更多的動力去遵行、順服神的話語。順服是對神是誰及他所作的一切充滿感恩之心的自然流露。

指導研經題

尼希米記9:1-10:39

1. 在第九章中為什麼要包括一個長長的描述以色列的神學歷史的禱告?

2. 此禱告揭示了神的什麼?以色列是被怎樣刻畫的?

3. 為什麼很重要的一點是重續前約要在書面上?它代表什麼?

4. 領袖在約上簽名後百姓的反映怎樣?

5. 百姓實施了什麼具體的步驟來開始實踐(啟動)他們的誓言?這顯明瞭什麼?

6. 你自己是否有過與神立約(委身、交託)或重新立約(例如新一年的計劃、將自己重新奉獻給神等等)但未能持守?如果是的,你為何沒做成?

7.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是否真的存在一種不造成行為改變的立約(委身、交託)呢?(參見羅馬書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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