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

以斯拉記

經文:以斯拉記10:1-44 

主題:立約

重點:正確的悔改 

大綱: 

二. 以斯拉率領第二批人歸回 (7:1-10:44)

5. 立約(10:1-44)

1) 訂立除罪的約(1-8)

2) 除去罪的行動(9-44)

觀察和註釋:拉10:1-44

訂立除罪的約(10:1-8)

1. 顯然,以色列的百姓認識到他們罪的嚴重性,也知道了置之不理的後果,因為「百姓無不痛哭」。當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時候」(10:1),一大群百姓聚集在以斯拉的周圍,「成了大會」。

2. 一個叫示迦尼的人代表百姓出來說:

1) 承認百姓的罪(「娶外邦女子為妻」)。(10:2)

2) 提出以色列人還有指望。(10:2)

3) 建議百姓「與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10:3)

4) 激勵百姓起來勇敢地行動(10:4)。

特別要注意的是,他的提議是以神的話語和誡命為基礎。那些相信神的話的人們應該為自願公然背逆的後果恐懼戰兢。

3. 作為當時神所立的神治政權的管理者,以斯拉接受了這個建議,認為這是從神所來的話語,他「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在神面前莊嚴宣誓),去執行這個建議。(10:5)

4. 以斯拉頒發通告,叫所有從被擄中歸回的人聚集在耶路撒冷(見7:25-26中以斯拉從王所得的權柄)(10:7)。在三日之內沒有來的,可導致被抄家,(把家產歸於聖殿),並被開除出同族人的團契(10:8)。這清楚地表明這是極為嚴重的事。

除去罪的行動(9-44)

5. 百姓遵從這個通告,在耶路撒冷「神殿的寬闊處」聚集。他們戰兢是兩個原因:

「因這事

又因下大雨。」(10:9)

這一定是以色列歷史中很憂傷和難忘的一幕。

6. 以斯拉對百姓直言不諱──他們在神面前有罪了(10:10)。

7. 知道和承認罪是不夠的。百姓需要做兩件事:

「向耶和華認罪」和

「離絕外邦人」(以行動表明悔改)(10:11)。

認罪而沒有悔改(一種心意的改變,使人主動轉離惡)是無意義的(見代下7:14;路3:8)。保羅在使徒行傳26:20節是這樣說的:「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

以斯拉所講的悔改是在行動上悔改那特別的罪。

8. 百姓知道這是唯一的出路,他們說:

「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10:12)

9. 由於是雨季,也由於問題的複雜(10:13),百姓請求給他們時間來執行這個困難的任務。建議由本城的長老和示師來處理百姓(10:14)。這是一個很明智的決定,因為在每個人的案情中都要公正。可能有些外邦的女子成為信神的人,因而對他們的家庭來說,離婚就成為不必要。

10. 有四個人反對這樣的做法(10:15),但百姓否決了他們──「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10:16)。聖靈的定罪一定是非常地清楚和沉重。反對的人中有一個(米書蘭)是積極參與犯罪的(10:29)。

11. 然後,以斯拉挑選了人去調查每個人的案情,總共用了大約3個月的時間才完成(10:16-17)。 

12. 最後的報告顯示出有17個祭司,6個利未人,1個唱歌的,3個守門的和86個其他人娶了外邦女子為妻,有些還有子女(10:44)。注意,四分之一犯罪的人是首領。

13. 我們注意到「祭司的子孫們」(10:18)「應許必休他們的妻」(10:19)。按上下文,「休」的意思就是離婚(見申24:1-4)。

14. 我們知道神恨惡離婚(瑪2:16;太19:3-12),但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段似乎授權離婚的經文呢?換句話說,用犯第二次罪來改正第一次的罪是否合乎聖經的教導呢?錯兩次是否能變正確呢?

這裡,有幾個重要因素要考慮:

1) 與外邦人通婚的罪是直接冒犯神的律法(申7:1-4)。看來只有不信耶和華的外邦妻子才予以離婚,因為一個信耶和華的外邦人成為在神約中的子民的一部分。

2) 與信多神的外邦女子的通婚幾乎總是使猶太人拜偶像(見王上11:1-8──這也成了所羅門的問題)。

3) 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冒犯者是首領。

4) 在神的指導下,以斯拉試圖潔淨以色列民,使她回到正軌上來,作神的子民──為神的旨意而被分別為聖。

5) 使家庭分離是困難而傷心的,但潛在的神審判以色列民的災難則更嚴重。

6) 離婚和伴隨它而來的困難將更真切地解釋神的種收原則──罪總是帶來毀滅性的後果。

7) 由於此罪是人們自願和公然地犯的,離婚是唯一精確地表明百姓真正的悔改的行動。也就是說,悔改的行為要與所犯的罪相對應!

8) 綜上所述,使整個國家都重新陷入拜偶像的巨大危險必須壓倒個人因離婚而來的困難和傷心。

15. 我們應該相信以斯拉記中的這段經文是個特例,有著不同尋常的因素,絕對不可作為今天與非信徒配偶離婚的前例來援引(見林前7:12-15)。從上下經文來看,甚至不能肯定這裡所講的離婚是犯罪!

16. 於是,以斯拉記是在既憂傷又黯淡,但卻是正面的氣氛中結束。以色列民再一次除去罪,得到潔淨。在百姓中正在產生真正的更新改革。 

指導研經題

以斯拉記10:1-44

1. 對與外邦妻子離婚作為百姓罪的解決辦法,你個人的反應是什麼?

2. 犯第二個罪已改正前一個罪的行為是否合理?這裡的離婚是罪嗎?有其他的方法嗎?

3. 認罪是否足以恢復和神的關係? 

4. 悔改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5. 為什麼悔改的行動要與所犯的罪相對應是很重要的? 

6. 在以斯拉記第10章找出真正認罪和悔改的例證。

7. 在你的生活裡,是否有你已經承認的罪,但還沒有採取行動去改正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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